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践行人民城市理念,积极引入多元力量参与社区治理与服务,通过盘活社区闲置空间,择优招募社会主体,打通社区提供公共空间、社会资源“嵌入”社区、社区居民享受服务的治理内循环,实现以空间资源换取公共服务,助力推动城市生活品质提升和治理增效,根据《中共句容市委印发〈关于深化党建联建机制实现共富善治四项行动的方案〉的通知》(句委发〔2025〕39号)和《关于印发〈党建同心睦邻同行书记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句崇委〔2025〕12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提升社区治理效能和为民服务水平为核心,以居民需求为导向,突出党建引领、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居民受益,通过实施“睦邻合伙人”项目,在合作机制、互动平台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做法,鼓励和支持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创业团队和个人积极发挥专业优势和创新能力,提供多元化、精准化、常态化的公益服务或微利服务,实现空间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构建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睦邻善治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睦邻合伙人”项目的推进、落实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在项目招募、评估、入驻、退出全过程应明确各方责任、规范工作流程、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杜绝任何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坚持需求导向、公益优先。入驻社区的“睦邻合伙人”及其项目应充分考虑社区居民的年龄结构、趣缘爱好,围绕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提供服务,其核心理念是将社区空间资源转换为面向社区居民的公益服务,服务内容应首先体现公益性、普惠性、便捷性和可及性。
(三)坚持能力匹配、动态管理。入驻社区的“睦邻合伙人”应具备运营社区空间的能力和资源,能够提供可持续、专业化公益服务,街道、社区应按照本办法制定的准入、评估、监督、退出机制,根据“睦邻合伙人”履约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动态调整,确保项目质量和资源效益。
三、适用对象
(一)主要类型
1. 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
2. 依法注册登记的新经济组织(如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社区服务类企业等);
3.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4. 具有一定公益情怀、创新能力和专业技能的自由职业者、创业团队、青年创客;
5. 其他经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认可,符合居民需求且具备提供优质公益服务能力的组织或个人。
(二)基本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街道和社区规章制度,认同本办法理念与规定;
2. 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依法在社区空间组织开展活动全程的安全负责;
3. 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专业团队、技术或资源,能够按照签订的三方协议内容执行;
4. 承诺在协议期内按要求提供约定的公益服务时数或服务量,真实、准确、及时地记录和报告服务情况,不弄虚作假;
5. 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自觉维护“睦邻合伙人”品牌形象和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公共空间的公益形象。
四、空间的确认与使用
(一)空间的确认
1. 以各社区为主体,全面摸排党群服务中心内闲置、半闲置状态的阵地和分布在辖区内的公共空间,明确空间的位置、面积、性质、配套情况,形成资源清单。
2. 通过入户走访、邻间访谈、座谈交流等形式,注重发挥“睦邻长”和居民代表的作用,广泛征集居民对拟用于“睦邻合伙人”项目空间的使用建议和需求意向,形成居民需求清单。
3. 全面摸排掌握辖区内有意向成为“睦邻合伙人”的个人、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体工商户,了解掌握基本情况、运行情况和意向计划等信息,形成目标清单。
(二)空间的使用
1. 鼓励具有兼容性的项目按照空间共享、错峰使用的模式由多个“睦邻合伙人”联合入驻社区空间,空间使用权仅限用于开展协议约定的经营和服务项目,严禁用于自身经营范围以外的纯商业盈利活动、与项目无关的私人用途或违规违纪违法活动。
2. 统一实行“试用期”制度,首次签约一般为6-12个月(具体时长可根据项目性质在协议中明确),试用期满经评估合格后可续签,每次续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特殊优质项目经社区“两委”研究申请、街道党工委审核可延长至3年。
3. 统一实行“免租金”政策,入驻社区空间的“睦邻合伙人”无需支付租金,但需自行承担因使用需求产生的超出空间基础配置的水、电、网络、物业管理费(如有)、运营项目本身所需的物料、耗材、人力等成本以及实施的空间更新、改造费用(如有)。
五、招募与入驻
(一)宣传发动
1. 通过政府网站和“句容日报”“句容发布”“睦邻崇明”公众号等线上渠道,依托社区公示栏等线下渠道,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睦邻合伙人”招募公告,明确招募要求、空间信息、申请方式、时间安排等。
2. 申请者按公告要求填写《崇明街道“睦邻合伙人”项目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如登记证书、营业执照、身份证、项目计划书、团队简介、过往案例等)提交至空间所属社区,由各社区收集整理申请信息报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汇总。
3. 党建工作办公室会同党政和人大办公室、政法和社会事业办公室、纪检室、社工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核,对申请主体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违法和失信行为进行联审联查,形成入围名单。
(二)综合评审
1. 组织入围对象开展路演,重点介绍展示其基本情况、目标计划,邀请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市委社会工作部、融媒体和相关领域专家(可选)等组成专家评审组,邀请相关社区党组织代表、居委会代表和群众代表(不少于30%)组成社会评审组,根据入围对象路演情况,按照《崇明街道“睦邻合伙人”综合评估细则》形成综合评分。
2. 根据路演评分结果,综合街道、社区实际和居民需求以及实地考察情况(如必要),经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最终形成崇明街道首批“睦邻合伙人”名单。
3. 综合评审结果及拟入驻“睦邻合伙人”名单按照发布招募公告原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接受居民和社会监督;公示结果报送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和市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三)入驻运行
1. 公示无异议后,街道社工站、相关社区、“睦邻合伙人”共同签订《崇明街道“睦邻合伙人”三方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空间使用细则、公益服务内容、监督管理标准和违约责任等。
2. 签订协议后,由各社区协助配合“睦邻合伙人”入驻相应空间,双方按照管理办法和协议内容运行,协议期满前2个月,根据日常运行监测和评估情况续签协议或动态调整。
(四)总结推广
及时总结首批“睦邻合伙人”项目经验,根据运行问题完善相关机制,加大社区闲置空间摸排力度,适时在一定范围内复制推广。
六、服务与监管
(一)公益服务要求
1. 服务内容。服务内容应聚焦社区居民需求,可涵盖但不限于:便民服务(维修、理发、缝补等)、为老服务(助餐、精神慰藉等)、托幼服务、青少年教育、文体活动、康养健身、手工制作、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就业创业辅导、社区营造、环保公益、技能培训、社区慈善等。
2. 服务量化。在正式签订的三方协议中应明确“睦邻合伙人”需提供的公益服务量化指标(如:每月/季度提供免费公益服务的小时数、服务居民人次、举办活动场次、覆盖特定群体数量等),作为运行情况评估。
3. 开放共享。鼓励合伙人将自身资源(如课程、设备、信息等)在特定时间段适度向社区居民开放共享。
4. 标识使用。对正式入驻社区空间的“睦邻合伙人”授予“睦邻崇明”标识使用权,但仅限于面向社区居民开展公益服务时使用。
(二)监督管理要求
1. 注重日常管理。各社区指定专人负责“睦邻合伙人”的日常联系、协调和服务工作,指导其定期整理提交《崇明街道“睦邻合伙人”公益服务记录表》,并提交相关图片、视频材料;社区为“睦邻合伙人”建立项目档案,完整记录申请、评估、签约、服务、考核、奖惩、退出等全过程资料。
2. 强化过程监督。建立“社区观察员”制度(可聘请居民代表、党员代表等担任),在项目运行期间不定期对“睦邻合伙人”运营和服务情况进行观察反馈;设立居民意见箱,收集居民对“睦邻合伙人”服务的评价。
3. 严肃结果运用。对于评估结果好、居民满意度高的“睦邻合伙人”及其服务项目,应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积极宣传,提升项目影响力;对于协议期满自愿退出、评估不合格退出、主动申请退出及因违规违纪违法或不可抗力导致的强制退出等情形的,按照《崇明街道“睦邻合伙人”监督管理细则》履行退出程序。
七、项目保障及其他
1. 街道、社区尊重“睦邻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如涉及)。社区为入驻的“睦邻合伙人”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保障(如基本水电、网络接口)和力所能及的协调服务,可依托党建联建机制,运用辖区内的各类资源为其公益项目设计、公共资源链接、为民服务建设等方面进行指导和支持。
2. 街道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及各项细则的执行,确保“睦邻合伙人”招募、管理、评估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严禁任何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向“睦邻合伙人”收取协议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3. 本办法未尽事宜,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精神的前提下,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党工委指导下与“睦邻合伙人”协商解决,或通过补充协议明确。本办法由崇明街道党工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