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有关部门:
《崇明街道党工委关于建立街道议政代表会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句容市委崇明街道工作委员会
2021年8月17日
崇明街道党工委关于建立街道议政代表会
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基层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促进街道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根据镇江市人大《关于推行街道议政代表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就建立街道议政代表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街道议政代表会是在市人大常委会指导和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由人大街道工委负责组织召集,以人大代表为骨干,社会各界代表性人士组成的街道居民议政组织。
第三条 议政代表会应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整合利用社会资源,为人大街道工委开展工作和人大代表履行职务提供民意支撑,为街道办事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工作推进提供民意互动渠道。
第二章 街道议政代表会的职能
第四条 街道议政代表会由人大工委主任、部分人大代表和议政代表组成。
街道议政代表会的主要职能:
(一)听取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社会发展、预算和预算执行、重点项目、民生实事办理情况的通报,并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建议;
(二)听取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情况的通报,并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建议;
(三)听取街道办事处职能部门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并开展工作评议;
(四)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议事或专题询问活动;
(五)对民生实事项目进行征集、会商、票选,并加强项目实施监督;
(六)听取并反映群众对街道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参与各级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活动
第五条 经街道党工委同意,人大街道工委、街道办事处可以提请街道议政代表会听取和讨论其他事项。
第三章 街道议政代表的产生及职责
第六条 街道议政代表人数为30-60人。
第七条 为体现议政代表组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议政代表从街道辖区内的社区居民和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人员中选聘。
第八条 选聘议政代表应兼顾区域、年龄、文化程度和职业等因素,包含一定比例的妇女、非中共党员、专业技术人员、街道机关干部和社区干部。
第九条 议政代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水平;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推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自律,公道正派;
(三)关心街道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积极参加街道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善于开展调查研究,具备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有发现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的能力;
(五)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宣传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决定决议,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群众中威信较高,能充分发挥议政代表作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议政代表:
(一)因严重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受到拘留以上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或有涉黑涉恶行为受到处理的,或有涉嫌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正在立案调查的;
(二)组织参与非正常上访的,或出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一票否决”事项的,或组织封建迷信活动、参加邪教活动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其他不适宜推荐为议政代表的情形。
第十一条 议政代表的选聘工作由人大街道工委实施。
(一)人大街道工委拟定议政代表名额,报街道党工委同意后将名额分配到各社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
(二)各社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经酝酿讨论后,采用十人以上联名方式向人大街道工委推荐议政代表建议人选。
(三)居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议政代表建议人选。
(四)对于推荐上来的议政代表建议人选,人大街道工委进行初审后,街道组织、纪检等部门进行核查,报街道党工委研究确定后产生拟聘任议政代表名单,并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人大街道工委聘任为议政代表,任期五年,与县级人大代表换届同步。
第十二条 议政代表的主要职责:
(一)参加街道议政代表会会议,听取和讨论街道办事处和派驻机构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提出街道民生实事项目并参加会商;
(三)参加人大街道工委组织的视察、调研、学习培训、民主评议、接待选民等活动;
(四)向人大街道工委、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建议;
(五)受邀列席街道重要会议。
第十三条 议政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迁出或者调离本街道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参加街道议政代表会的;
(四)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力的;
(五)丧失行为能力的;
(六)有其他情形,不适合担任议政代表的。
议政代表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的,停止执行议政代表职务。议政代表出现名额空缺或者岗位变动时,是否进行补聘、调整,由人大街道工委提出意见,报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
第四章 街道议政代表会的运行
第十四条 街道议政代表会由人大街道工委组织召开、召集,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主持。
第十五条 街道议政代表会以年度为序,一般每年召开两次,由人大街道工委提议,报街道党工委同意后,分别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举行。
必要时,由人大街道工委提议,报街道党工委同意,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第十六条 街道议政代表会会议须有全体议政代表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街道议政代表会举行会议时,议政代表会成员应按时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须事先向人大街道工委请假。
第十七条 街道议政代表会议程由人大街道工委拟定。
议政代表会召开的日期和日程由人大街道工委决定,报上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提前通知议政代表。
第十八条 街道议政代表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应邀参加:
(一)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二)街道机关部门及派驻机构负责人;
(三)街道各社区主要负责人;
(四)人大街道工委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 街道议政代表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也可以安排分组讨论。
第二十条 街道议政代表会讨论街道相关工作报告、会商民生实事项目时,可以对街道办事处或派驻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街道议政代表会会议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由人大街道工委负责梳理、分类和汇总。属于街道职权范围的,在会议结束一个月内交街道办事处或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承办单位须在三个月内书面答复建议人,同时抄送人大街道工委。人大街道工委对议政代表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在下一次的议政代表会上进行通报。超出职权范围的,由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提出意见建议,报送上级人大常委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议政代表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人大街道工委负责组织。人大街道工委定期组织议政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跟踪督办议政代表在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将议政代表纳入代表联络工作站,加强与群众联系,广泛收集民意。闭会期间议政代表可以以小组为单位开展活动,每年活动不少于两次,积极助推街道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将议政代表纳入人大代表培训范畴,建立健全议政代表学习培训、履职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升议政代表履职能力。
第五章 街道议政代表会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将街道议政代表会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第二十五条 街道议政代表所在单位要支持和配合议政代表开展各项履职活动,为街道议政代表会制度健康有序运行营造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