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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王镇句容市鼎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1·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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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30日13时许,在天王镇句容市鼎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内,维修厂房屋顶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

接事故报告后,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天王镇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句容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进行调查。经句容市政府批复同意,现将事故原因及处理情况公示如下:

一、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发生于句容市天王镇工业园区浦一路17号,原江苏金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23年7月21日,句容市鼎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巨公司)负责人彭*龙通过法拍取得该处厂房,计划将鼎巨公司厂房搬迁至该处。事发时鼎巨公司还未变更营业执照地址,也未完成搬迁,处于未投产状态。

(二)事故责任单位概况

施工团队概况:王*月(身份证号:3211831986****3212)施工队,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彩钢瓦建造、维护、翻新等方面业务,包含十名左右工人,王*月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日结。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2023年8月23日,鼎巨公司负责人彭*龙找到王*月,王*月用其朋友朱*根经营的句容市方竹岗装饰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鼎巨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内容为在老厂房与办公楼之间搭建一个面积为800平米的钢结构彩钢瓦顶棚,交付日期为2023年9月3日。在搭建期间,彭*龙未向天王镇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报备。彭*龙在违建快结束时提出要修缮老厂房彩钢瓦(约2400m2),与王*月口头约定,由彭*龙提供材料费,王*月提供人工,工程结束后结算。2023年11月28日,王*月施工队开始进厂维修作业。

2023年11月30日中午,王*刚按照施工队领队任*的安排在地面帮忙拆卸从房顶放下去的旧彩钢瓦。13时许,王*刚擅自翻过三楼办公室的窗户,沿着新建好的过道顶棚走到旧厂房房顶中间时,踩塌了未固定好的彩钢瓦(瓦片长9米、宽1米),从距离地面约8米的房顶摔落,砸中了下方正在维修设备的鼎巨公司员工彭*,导致彭*腰部受伤,王*刚失去意识。现场工人发现后,立即呼救,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赶来后,将二人送往句容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4时28分,王*刚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伤者彭*经救治已无生命危险。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天王镇政府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调查事故原因、指导善后工作。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王*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未取得高处作业资质且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擅自登高,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王*月施工队在进行危险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从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

2.鼎巨公司负责人彭*龙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外包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3.鼎巨公司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单位作业区域内的外包单位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外包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4.天王镇政府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企业巡查检查不到位,日常监管履职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鼎巨公司施工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未向相关部门移交鼎巨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王*刚,男,殁年52岁,句容市后白镇人,身份证号码:3211231971****4917,系王*月施工队工人。王*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未取得高处作业资质且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擅自登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2.王*月,男,38岁,句容市后白镇人,身份证号码:3211831986****3212,系王*月施工队负责人。王*月在进行危险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从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市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3.彭*龙,男,55岁,句容市天王镇人,身份证号码:3211231969****8012,系鼎巨公司负责人。彭*龙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外包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4.鼎巨公司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单位作业区域内的外包单位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外包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5.对调查中发现的“天王镇政府相关部门履职不力”问题,建议市纪委监委进一步调查处理。

五、关于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1.鼎巨公司要严格审查外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签订分包合同与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外包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作业安全。

2.天王镇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日常巡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督促企业整改,不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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