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7日15时30分许,在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EF车间内,外包单位江苏轩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在进行屋面漏水渗水维修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8万元。
接事故报告后,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下蜀镇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句容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进行调查。经句容市政府批复同意,现将事故原因及处理情况公示如下:
一、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 事故发生责任单位概况
1. 企业名称:江苏轩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 注册地址:镇江市京口区谏壁街道南街7号;
3. 法定代表人:邵*友;
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MA266*****;
6. 注册资本:2,000万(元);
7. 成立时间:2021-06-01;
8. 营业期限:2021-06-01 至 无固定期限;
9. 经营范围: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监理;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企业名称: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句容市下蜀镇沿江开发区;
3.注册资本:5735万美元;
4.法定代表人:刘*国;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42499****;
7.成立日期:2002-10-08;
8.营业期限:2002-10-08 至 2052-10-07;
9.许可经营项目: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棒、水泥制品、水泥电杆及其铁附件、砼结构构件的生产,并提供相应售后技术服务;提供水泥制品、水泥电杆及其铁附件、砼预制构件生产技术咨询服务;提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提供物流辅助服务和机械设备与房屋租赁服务;建材批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工程承包情况
2023年7月4日,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公司)与江苏轩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勤公司)签订《车间屋面漏水、渗水维修工程合同》,将位于下蜀镇临港工业园区的车间屋面漏水、渗水维修工程发包给轩勤公司,工程计划2023年7月5日开工,2023年8月4日竣工,签约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壹拾玖万零捌佰叁拾捌元叁角柒分(190838.37元),双方同时签订了《施工单位进厂及安全管理协议》。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2023年7月27日上午5时许,防水维修工人李*从、刘*华、杜*玉三人到达建华公司EF车间开始车间屋面漏水维修工作,工作至上午10时许,由于室外温度升高,三人决定稍作休息后再继续进行维修工作。上午工作结束后,为防止安全带留在车间里面被其他工人拿走,于是三人将安全带解下放在了车间彩钢瓦房顶上,准备等下午作业的时候再拿取佩戴。15时20分许,工人李*从爬上彩钢瓦房顶,走向安全带摆放处途中,突然一脚踩空,不慎从车间外部房顶摔至车间内部地面(车间顶部距离地面约13米)。刘*华、杜*玉二人见状随即从房顶爬了下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后李*从被送至镇江江滨医院抢救,17时许,李*从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下蜀镇政府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调查事故原因、指导善后工作。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直接原因
李*从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从事高处作业的从业资格,在高处作业时将安全带违规拆卸、存放,在未做好有效安全防护的情况下违规冒险作业,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轩勤公司负责人邵*友,对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执行不严格,对作业现场人员未进行有效管理,未能及时制止施工现场工人的违规作业行为。
2.轩勤公司班组长刘*生,未能督促现场作业人员及时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未能及时制止班组人员的严重违章行为。
3.建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陈*贤,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检查,未制止和纠正工人的不安全行为,对施工现场的工人违规作业行为监管不力。
4.建华公司现场监督、管理存在漏洞,对作业人员的资质审查不严,对高处作业未进行施工审批,对施工现场及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5. 轩勤公司未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现场的违规作业监督、检查不力,对公司作业人员的资质审查不严。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李*从,男,48岁,江苏省淮安市人,身份证号码:3208281975****361X,系轩勤公司防水工人。李*从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反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李*从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除对其处罚。
2.邵*友,男,50岁,江苏省淮安市人,身份证号码:3208821973****3415,系轩勤公司负责人。邵*友对本单位作业人员的资格审查不到位,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制止现场工人的违规作业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市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3.刘*生,男,66岁,泰州市高港区人,身份证号码:3210251957****5812,系轩勤公司班组长,刘*生未能督促现场作业人员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未能及时制止班组人员的严重违章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市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4.陈*贤,男,26岁,江苏省南京市人,身份证号码:3201231997****3412,系建华公司安环办主任。陈*贤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外包单位的违规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建华公司依据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5.轩勤公司未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现场的违规作业监督、检查不力,公司高处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市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6.建华公司现场监督、管理存在漏洞,对外包单位的作业人员资质审查不严,对施工现场及分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市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五、关于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1.轩勤公司应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严格审查员工的作业资质,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督促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做好个人安全防护措施,防范单位员工的违规、违章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2.建华公司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外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力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杜绝“一包了之”“以包代管”。
3.下蜀镇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日常巡查和监管,对于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从重打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有效地落实。